借名买房 风险无处不在
【案情简介】
张女士现年65岁,准备购买一处豪华住宅,因年龄关系,银行拒绝向张女士发放贷款。张女士就借用女儿吴某的名义办理房屋登记和银行贷款手续,后女儿、女婿与张女士签订《房屋产权协议》,双方约定,张女士为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房屋首付款及月供款均由张女士提供。吴某因驾驶汽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一级伤残,被某法院判决承担赔偿伤者300多万元,该房屋被某法院查封,准备拍卖该房屋。被查封房屋的张女士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要点】
经某法院审查,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张女士的执行异议申请,张女士不服,向某法院提起诉讼,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张女士对涉案房屋不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作出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张女士不服向某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某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女士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和《房屋产权协议》的约定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首先,我国不动产物权实行的是确权登记生效制度,涉案房屋的登记在吴某名下,因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吴某,登记具有公示性、信赖性,张女士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不应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其次,张女士和女儿、女婿自行达成的协议只约束协议的双方,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更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律师建议】
因房地产政策、购房资格、个人债务、贷款条件等因素,产生“借名买房”的行为,但是“借名买房”可能会发生登记人擅自抵押给他人、转让、查封、拍卖等诸多风险,提醒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