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辞职通知期内,公司能让员工提前走人吗
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品公司”)的员工。2016年6月24日,李某向制品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离职申请单上注明离职日期为2016年7月31日。2016年7月8日,制品公司通知李某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
李某认为,他于6月24日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工作时间应最少于7月23日才终止,在2016年7月23日前仍享有获得劳动和工资报酬的权利。制品公司未征得他同意,以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为由单方提前要求其离职,剥夺了他作为劳动者继续劳动及获取报酬的权利,属违法解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制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李某虽拟定了离职的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但制品公司根据其工作需要,于2016年7月8日通知李某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属于制品公司的用工自主权,故李某要求制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规定,法律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赋予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不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但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以便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时间弥补由于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岗位空缺。该条及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因此,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申请的,公司可以基于其用工自主权在三十日内随时通知员工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
结合本案,虽然李某在离职申请单上注明离职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但公司可以根据其工作需要,于2016年7月8日通知李某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属于制品公司的用工自主权。李某主张他于2016年6月24日提出辞职申请,工作期间应最少于7月23日才终止,从而认为制品公司于2016年7月8日通知其离职系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制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