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房价的不断上涨,年轻人在婚后短期内靠自己的经济收入越来越难以承受高房价。此时,父母基于对孩子的爱,一般会支持孩子买力所能及的房子。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密切的个人关系和中国,独特的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父母一般不知道或不愿知道出资的性质。然而,子女一旦离婚,夫妻双方往往会发生房屋所有权或出资纠纷,这已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难题,在理论和实践中认识不一。
一种观点是,只要房子是父母婚前购买的,就应被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购买的,则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类房屋的所有权不仅应由婚姻关系的确立决定,还应结合其他因素,如投资者意愿的表达。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此类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
(a)确定婚前接受父母礼物的一方
第《婚姻法解释二》号法律第22条第1款规定,“在双方结婚之前,如果父母双方投资为双方购买房屋,则出资应被视为对其子女的个人礼物,除非父母双方明确表示这一礼物。”根据我国《婚姻法》年建立的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必须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只有在个人的特殊财产和夫妻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之后,夫妻双方或一方获得的财产才能为夫妻共同所有。在本条所述当事人结婚的前提下,他们通过继承、接受馈赠等合法手段获得的财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1款,婚前一方的财产是配偶一方的财产。根据现实社会生活中反映的情况,在子女结婚之前,父母支付子女住房费用的初衷是为子女提供生活条件,方便他们早婚。此时,父母出资的目的既不是将出资给予非子女,也不是将出资借给双方。因此,通过承认出资是给自己孩子的个人礼物,符合父母缴纳出资的初衷。因此,在双方结婚之前,即使双方的父母投资为双方购买房屋,这种投资也应被认定为是给子女的礼物。当然,不能排除一方或双方的父母在明确表示出资时,给双方钱购房。如果父母表示要给双方出资,他们应该认为出资是给双方的礼物,属于双方。
(二)鉴定当事人婚后接受父母馈赠的情况
根据中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共同收入制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从《婚姻法》第17条第4款和第18条第3款规定的立法精神来看,即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存在,如果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有该财产属于丈夫或妻子,则该财产是夫妻双方的特殊财产。因此,第《婚姻法解释二》号法律第22条第2款规定,“在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双方投资为双方购买房屋,则该投资应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一种馈赠,但父母明确指明赠与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规定的局限性日益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一,在现实中,“父母明确表示他们的礼物给一方”很少发生。孩子结婚后,很少有人说父母会为他们的孩子支付购房款。首先,父母很少甚至不想想象将来为孩子买房时离婚的可能性;其次,传统上认为婚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依赖于财产的共同使用。即使父母在支付子女购房款时考虑了上述可能性,他们一般也不会明确表示支付购房款是给子女的礼物,以免对对方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影响夫妻关系。第二,法律没有规定“明示”的判断标准。“表达”是什么时候以什么形式产生的?因此,一旦出现争议,就很难获得证据。例如,父母可能口头上说住房投资是给孩子的礼物。一旦他们的孩子离婚,另一方可能会声称住房是夫妻双方的礼物。因为没有书面证据,一个孩子很难辩护。同样,家长们也口头上表示,房屋投资就是为双方买一套房子。一旦孩子离婚,父母可能会否认投资是为了双方,甚至与孩子串通,声称投资只是为了一方给孩子或借钱。在这个时候,如果只把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据,法院就很难做出正确的判决。第三,目前闪婚和离婚的比例越来越高。为了有一个好的住处,父母经常倾其所有为孩子买房子。孩子们婚后不久就离婚了。只是因为父母在捐款时没有明确说明是哪一方捐款,他们认为捐款是给夫妻双方的礼物,缺乏社会认可。虽然父母为子女购买住房的投资并不排除为非子女的配偶提供生活条件的考虑,但血亲和姻亲之间的差异决定了婚后为子女提供生活条件,这是促进父母投资的根本原因。如果对方仅仅因为一段短暂的婚姻就拿走了父母的大部分积蓄,这显然不符合父母出资的期望。
基于此,《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款,父母一方在婚后为其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其产权以投资者子女的名义登记的,只能视为对其子女的馈赠,该不动产应被视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是以其中一个子女的名义登记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房地产可以按照双方父母各自的出资份额认定为双方共有。“这一规定不仅易于操作,而且更加理性,这使得婚姻回归其本质,更符合投资者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