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小区广场滑倒受伤谁之责?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5日9点,原告经过渝北区某锦绣城小区广场时,因广场地上有很大一滩油料导致原告滑倒受伤。原告经重庆中医院诊断为腰背部外伤、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及软组织损伤。 被告某科技公司在该小区租赁房屋用作经营,事故发生前,被告某科技公司在小区广场上装卸货物时导致油料洒落,被告某物业公司及被告某科技公司对泄露的油料未清洗干净,也未设立警示标志提醒路人,最终导致原告受伤事件发生。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吿连带赔偿原告各项费用约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某科技公司在某锦绣城小区广场卸货时洒落一些浅色油料在地上,其工作人员用衣物等进行擦拭,被告某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看到后离开现场去取工具进行清理,而没有设置警示牌或安排专人看守现场,此时被告某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也离开了现场。随后不久,原告路过该广场时,原告不慎踩到地上油料滑倒摔伤。
本案争议的焦点:
原告受伤的责任由谁承担。
被告某科技公司在公众通行的广场洒落油料理应予以清理,以保障过往行人的安全和广场的整洁,其没有自行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油污,亦未协助被告某物业公司釆取有效措施彻底清除油污,以致原告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事发地的物业服务单位,发现油料洒落广场地面后 应当及时清理或采取适当警示方式防止行人踩到造成危险,但被告某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该情况后未能及时清理油污,亦未釆取有效的警示措施,以致原告踩到油污滑倒摔伤,应承担次要责任。由于事发处经过被告某科技公司人员的初步清理,且油污没有特别气味,以致原告难以发觉并避免油污处,因此,原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法院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对原吿损失承担70%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对原告损失承担30%责任。
法院判决:
一、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吿22338元;
二、被告某科技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56190元;
律师分析:
一、《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在公共道路上(小区广场)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洒落油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因此,其侵权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某科技公司承担。
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虽然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造成了原告的损害,但是某物业管理公司是小区广场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四、《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洒落的油料无色无味,原告难以发觉并避免踩到油污处,因此,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