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某欲承接某公司的装饰工程,向乙某借款100万元,同日,甲某收到乙某通过银行转账的100万元借款,并向乙某出具《借条》和《收款收据》。但甲某并没有如期将借款还给乙某。此后,乙某与丙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乙某对甲某享有的100万元借款及利息等债权全部转让给丙某,同时将甲某出具的《借条》和《收款收据》以及《汇款凭证》等材料交付给丙某并通知了甲某。甲某认可以上事实但未向丙某还款。至此,丙某以债权转移为由起诉甲某,要求其还款和支付利息。
本案问题:
乙某与丙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对甲某产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
乙某与丙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对甲某应当产生法律效力。乙某向甲某出借100万元后将该债权转让给丙某并通知甲某,甲某在收到乙某的通知后认可其事实。丙某即取得原债权人地位,有权向甲某索取该100万元借款,故甲某应当向丙某返还100万元借款并承担其利息。
法律学习:
一、什么是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二、债权转让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