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1月2日,黄小姐与张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黄小姐向张先生租赁位于某县的一临街商铺一间,每月租金为一万元,租金每月10日前支付一次,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2014年10月1日,张先生因个人原因到美国居住,之后张先生一直没有向黄小姐联系索要租金事宜,黄小姐也没有主动向张先生支付租金。直至2019年9月,张先生回国才到商铺去向黄小姐收取租金,黄小姐声称自己经济困难,暂无力支付租金。张先生无奈于2019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小姐支付从2014年10月10日至起诉之日的租金。
在审理中,被告黄小姐的代理律师提出,租赁合同约定的是被告每月支付租金,每一次租金应付之时,原告就产生了相应的债权请求权,原告可以就每一次的租金进行单独主张,每一笔租金也就应该单独计算诉讼时效,当事人只能主张2016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9日的租金,2014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9日的租金,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不应得到主张。
原告张先生代理律师认为,分期支付的租金应该属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从租赁合同届满的2019年1月9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届满的问题。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当事人就分期支付的租金诉讼时效的计算产生的争议,分期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是分开计算还是从最后一期租金应付之日计算?
律师分析
本案其实是分期履行的债务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这一理论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的反映。
本律师认为应从最后一期租金应付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1、《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同一租赁法律关系,分期支付的租金也是基于同一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分期支付的租金也并非独立的债务,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租金应付之日计算。
2、而且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04号案中,就认为:如果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分期支付租金的,那么各期租金的支付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租金债务的整体性。如果诉讼时效从每一期租金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将会割裂同一租赁合同的整体性,还将导致债权人频繁地主张权利,动摇双方之间的互信。因此,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维护双方之间的互信,存在长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租金支付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租金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租金应付之日计算,被告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理由不成立,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主张债权的有效期限,超过该期限权利将得不到依法主张,故建议:
1、及时主张权利,以免诉讼时效届满。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所以,当任何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就应当自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内及时的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包括及时起诉、或者及时向债务人催收。
2、权利人在催收过程中,建议用发送书面函件、电子邮件、微信、电话录音、有证人作证等形式催收,保留有效的催收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