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罗某称,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借款35万元给被告甲公司,约定按月三分息计算利息,到期还本付息,考虑到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被告要求以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方式交付借款。原告同意并通过妻子黄某账户把借款直接转入被告公司帐户。被告公司负责人黎某为打消其借款顾虑还提议让第三人杜某出具借条以确保借款利润的实现。后杜某以借款人身份向罗某出具借条,目的是为了向被告施加压力,原告本人与第三人杜某实无借贷关系。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甲公司未主动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判令其支付欠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
一审诉讼中,被告甲公司辩称,公司未向原告罗某借款,本案借款纠纷的借款人实为第三人杜某。被告负责人黎某与原告及第三人相识,基于交情和信任,黎某同意原告与第三人提出通过公司帐号过帐的要求。因此,原告通过妻子黄某以“投标保证金”用途形式,将35万元通过电汇形式转入公司帐户,当日(16时14分)公司即依原告指令将该35万元转入第三人杜某的个人帐号,杜某于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故本案借款合同的相对人为原告罗某与第三人杜某。同时,原告已另案起诉杜某,要求其归还包含该35万元在内的借款。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通过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印证及陈述,同时查明原告确向另一法院另案起诉杜某,要求其归还包含本案标的35万元在内的借款,得出原告诉称内容与事实不符,被告抗辩理由成立。原告起诉被告的行为显属恶意诉讼,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中原告能利用企业账户完成自然人之间借款转账,究其原因主要在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是好友这一特殊人身关系。同样容易产生全然相反的陈述,使案情一度呈现扑朔迷离的借款纠纷也大多存在或是亲属、或是好友等特殊的人身关系。笔者遇过一个案例,一对好友,甲提出愿给乙一笔款项还贷且无需乙归还,只要乙能另向银行贷款供己使用,并表示给乙的款项并非借款。乙考虑到两人多年交情,爽快同意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后甲起诉乙不还款,并出示备注有“借XX还贷用”的转账凭证作为借款证据。由于乙出于对甲的信任,办理手续时全依甲的要求签字,也未曾注意转账备注,并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甲的转账并非借款,最终因举证困难败诉。
在此提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一方面,借款双方应在合同订立时达成真实合意,如因特殊人身关系,不便过于通过条款约束对方,也应在签订时注意是否存在不利于己方的情形。另一方面,如借款系通过第三方或其他交易约定实现转账,也要注意通过保留录音录像或其他书证,以避免恶意诉讼。
民间借贷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比较普遍和常见的情况。如何在满足当事人资金流通自由同时,维护其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需要做好事前细致审查及事后即时取证。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以了解全案为前提,梳理清晰的抗辩思路,充分收集各项书证、物证等,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