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款打到私人账户上,申述公司法院不支持
事例:甲公司到乙公司提货,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货人员将货款交给乙公司员工吴某。甲公司人员向吴某交付了货款后,乙公司回绝发货。甲公司申述至法院,乙公司称公司未收到甲公司货款,不能发货。甲公司败诉。
律师支招:甲公司在打款前应要求乙公司出具《承认函》,以乙公司名义承认其员工吴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为其公司事务往来账户,甲公司收到《承认函》之后,交款时再由乙公司出收据并加盖乙公司公章。
2、告贷时不打借单打收条
事例:张三向李四告贷5万元,并为李四出具收条:“收条,今收到张三5万元”。李四向法院申述后,张三辩称:“为李四所打收条是因为李四原先欠我5万元,因为我丢失了李四写的欠据,因此在李四还款时给李四写了收条。”李四败诉。
3、借单不清晰,债务人否定收到了告贷
事例:张三借钱给李四,并写了借单:“李四向张三告贷人民币若干元。”后李四逾期不还,张三申述,李四辩称借单是其所写,但是并没有收到这笔款项。假如其时张三要求李四收到告贷时写张收条,或者在借单上写明:“李四已收到上述告贷”,则可防止纠纷。
4、出借人在借单上更改金额
事例:张三向李四告贷5万元,后李四持欠条申述,要求张三偿还告贷15万元。经判定,承认李四申述前在“50000元”前加了一个数字“1”。
提示:借单金额应在阿拉伯数字后清晰大写数字,防止被篡改。
事例:李四借了张三5万元,并出具了借单。后李四偿还其间1万元,要求张三把原借单撕毁,重新出具借单:“李四借张三现金5万元,现还欠款4万元。”这儿的“还”字既能够理解为“偿还”,又可理解为“尚欠”。张三不能举证证明李四扔欠其4万元,因此败诉。
6、借单移花接木,债务人让别人代其签名
事例:张三向李四告贷若干元,张三在书借单时借故脱离,后将借单交给李四,李四将所告贷项交给张三,后张三拖欠不还,李四申述至法院,经笔记判定,法院承认借单内容及签名均非张三所写。
5、使用文字歧义抵赖
7、借单未写明债权人姓名又未毁掉,导致第三人再次催款
事例:李四向张三告贷若干,并出具借单:“今借到现金若干元整。告贷人:李四”,未写明出借人姓名。后李四偿还该款,张三以欠据找不到为由,未偿还李四原欠据,后第三人王五持借单申述,要求李四偿还告贷。
8、借单未清晰利息,申述利息未获法院支持
事例:张三向李四告贷若干,口头约好利息为月息2%,但借单上并未清晰。后张三逾期未还款,李四持借单申述要求还本付息,张三承认本金但不承认约好了利息。经法庭审理,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对付出利息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的,视为不付出利息”的规则,驳回了李四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9、出具借单时成心写错姓名,以到达否定告贷的目的
事例:王五向赵六告贷若干,在写借单时,王五成心将姓名写成同音的另一个字,还款期限到时,赵六多次催款未果,申述至法院,经查询,债务人不叫王五。
提示:假如告贷时赵六能够核实王五的身份证,这类疏忽能够防止。
10、借单变白纸,警觉“主动褪色笔”写借单
事例:张三累计欠李四10万元,给李四出具借单。谁知2小时后,借单上的字迹悉数消失,经判定,李四的借单上蔡显示笔迹。这种“主动褪色笔”外观上和一般签字笔相同,但写下的字迹,快则30分钟,慢则两天就回消失。
提示:在书写借单时,出借人应自带签字笔让告贷人书写,最好再加盖印章和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