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意图,采纳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不合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许形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作者叶庚清律师选用违法构成二阶级理论对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进行剖析:(留意:二阶级是递进联系,满意前者才考虑后者。)
(一)违法的构成要件(法益侵略性)
1、行为主体
违法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2、行为
本罪在行为上表现为采纳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不合法拆借、发放贷款,形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躲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不合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许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3、行为目标
本罪的行为目标为客户资金。除了本罪外,刑法中还有两处运用了“客户资金”。一处是第一百八十五条移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稳妥公司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移用本单位或许客户资金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则定罪处罚。”另一处是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的背约运用受托产业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稳妥公司或许其他金融机构,违反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许其他托付、信任的产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这两处的规则中均规则了详细列举了金融机构的规模,显着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中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规模共同,因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中的“客户资金”均适用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稳妥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因而,笔者以为,对于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稳妥费是否归于客户资金问题应当持肯定态度。
4、结果
本罪侵略了国家对存贷款的办理次序。
(二)职责的构成要件(片面)
本罪片面方面是成心,且具有牟利的意图。
三、相关规则
1、《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许形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形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
第四十三条 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叶庚清律师提示
(一)要留意差异本罪与非罪的边界
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不合法拆借、发放告贷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形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二是要有牟利的意图,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不能构成违法。
(二)要留意差异本罪与背约运用受托产业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差异
从违法构成上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与《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罪名背约运用受托产业罪、违法运用资金罪难以差异,司法实践中详细怎么适用也存在困惑。
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则,背约运用受托产业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稳妥公司或许其他金融机构,违反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许其他托付、信任的产业,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则,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办理机构、住宅公积金办理机构等大众资金办理机构,以及稳妥公司、稳妥财物办理公司、证券出资基金办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则运用资金的行为。
有观念以为,背约运用受托产业罪针对的是目前金融机构的托付理财事务。托付理财是指托付人通过托付或许信任与受托人约定,将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财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必定期限内按照托付人的志愿办理,出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如期支付给托付人必定比例收益的财物办理活动。而违法运用资金罪针对的是目前金融机构大众资金运营、办理领域呈现的问题,侵略的客体是大众资金的安全办理,违法目标是社会保障资金、住宅公积金等大众资金。
但笔者以为,两罪在以下几方面存在显着差异:一是在违法主体上,背约运用受托产业罪和违法运用资金罪的主体严厉限定为单位违法,个人不能构本钱罪,但如前所述,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也经常以单位违法形式呈现,单位违法的情况下与两罪仍无法差异,因而主体的差异并是本质差异;二是从产业的属性看,尽管背约运用受托产业罪与违法运用资金罪尽管都以客户资金作为违法目标,但在权属上看,两罪的资金权属应当已归于单位,即应当已入帐的资金。因而,只有资金已入帐的前提下才能发作背约运用受托产业罪和违法运用资金罪,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中尽管也可能发作资金的不当运用,但在权属上并不归于单位。笔者以为,这才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与背约运用受托产业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本质差异。
(三)要留意差异本罪与移用公款罪或许移用资金罪的差异
留意将用账外客户资金不合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与移用公款罪和移用资金罪差异开来。对于运用职务上的便利,移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运用的,或许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以为该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别人的,均应认定为移用公款罪或许移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