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岗位患病死亡,单位应该如何应对? 罗羿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男,39岁,2014年4月与某单位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任该单位商务部员工,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015年7月23日上午,张某在其办公室晕倒,被同事发现后及时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医生诊断为脑出血,并判断为脑死亡。后送重症监护室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8月17日下午,王某死亡。期间,单位履行了救助义务,并承担了相应的抢救和医疗费用,以及家属的生活费用。同时,单位也主动申请工伤认定。张某家属则不断要求单位按照他们的意思提供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以求能认定为工伤或按视同工伤处理。
这是一起颇为典型的突发事件,在处理该事件中,涉及了一些重要问题:
1、作为单位,如何预防突发疾病的情况?
2、情况发生时,该如何应急?
3、单位是否应主动申请工伤?
4、张某是否属于因工死亡?
5、死亡标准是什么?
6、单位是否应该按照家属的意见申请工伤?
7、劳动者因自身疾病或非工作原因死亡,单位是否应该赔偿?
一、作为单位,如何预防突发疾病的情况?
对于单位而言,员工毫无征兆地突发疾病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在这种情况发生的时候,若单位没有提前准备防控、应急措施,必定会手足无措,所采取的行动不仅不利于事件的处理,甚至会因此担负很大的法律风险。但突发疾病的情况是可以预防的,建议做好以下措施:
1、入职体检要严格把关。结合单位自身生产和经营特点,尽量对入职员工进行全面系统的医疗健康检查,最大限度地发现一些潜在的、隐形的病因。
2、应对员工隐瞒重大病情。很多突发性重大疾病与家族遗传病史有关,以前该员工也有可能发生过类似的突然发病并经治疗的经历和相应的医疗记录。因此,在招录过程中员工在单位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故意隐瞒或虚构重大病史的,可作为欺诈来处理。具体而言,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设计相应的表单和条款,在风险发生之前提前进行处理。
3、定期体检。定期为员工体检不仅能预防风险,还可以作为员工的一项福利。
本案中,单位相关人员事发后回忆王某有高血压病史,抢救过程中家属在医生的追问下也透露王某父亲也是脑出血猝死,可基本判断为是家族遗传病史。如果单位在招聘、体检的时候注意一下相关事项,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尽职调查,就可以提前发现问题,与王某一起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
二、情况发生时,该如何应急?
1、突发疾病时的预判和处理。(1)突发疾病的时间、地点及目击者或参与者等信息的固定;(2)初步判断是突发疾病还是因工受伤;(3)突发疾病死亡的应立即报警和120急救,以警察的勘验结论和医院的诊断结果为依据进行相应的处理。
2、送医抢救过程中,作为单位应当理性冷静处理,进医院的时间、抢救起始时间以及相关结论等需要固定下来。
3、已判定为因病或非因工住院抢救治疗且超过48小时的处理。如果已经确定为因病或非因工受伤住院抢救治疗的,单位必须恢复立场理性应对。法律层面上,员工突发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只有积极抢救和救助的义务,对于抢救后的医疗、护理及家属的生活等费用,并无法定义务。此时,单位只需配合即可。
三、单位是否应主动申请工伤?
如果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确定不属于工伤的,可以不申请,按照普通的侵权或其他案件处理。如果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或者单位不确定是否属于工伤,但受伤员工或其家属认为属于工伤的,从法律风险防控的角度看应该申请。理由有以下两点:第一,相关工伤保险立法规定,单位应自员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在导致事故发生原因不明的情况下,理应申请,以求社保部门的权威结论;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本案中,单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正是考虑到如果其家属后面申请工伤认定,并最终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单位反而要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四、张某是否属于因工死亡?
本案中,当时医生已经明确地告诉家属是大量脑出血,属于脑死亡状态且随时会死亡,但生理上的死亡远远超过了48小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张某的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而死亡,不能视同工伤。
五、死亡标准是什么?
目前采用的死亡标准是以心跳、呼吸停止为准,本案中,虽然医院早早判断了张某脑死亡,但张某心跳、呼吸停止的时间远远超过了抢救的48小时,因而死亡标准也是工伤认定的重要环节。
六、单位是否应该按照家属的意见申请工伤?
本案中,张某死亡后,其家属要求单位按照他们的要求去申请工伤。要求单位将“王某晕倒在地,被发现后立即送医”的材料改成“在工作过程中,被物件撞倒或绊倒摔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单位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又要求写成“在工作过程中摔倒”。在交涉过程中,家属一再诱导单位配合他们,并说社保部门的关系已经疏通好,只要单位适当配合,就不再到单位闹。“摔倒”和“晕倒”,一字之差,在日常生活中并无斟酌、推敲的必要,但涉及到工伤申请和工伤认定时进行区分就显得格外重要,因为“晕倒”和“摔倒”会导致不同工伤认定结论。
单位如果顺应家属的要求去申请工伤,很有可能涉嫌“骗保”。如何应对就显得十分重要。建议在遭遇此类情形时,单位首先表明立场,理解并且愿意积极配合家属办理工伤认定,然后向家属释明“骗保”的法律责任,劝诫家属走合法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
七、劳动者因自身疾病或非工作原因死亡,单位是否应该赔偿?
如果劳动者因自身疾病死亡或非因工作原因死亡,此处用“赔偿”二字则并不恰当,因为赔偿是基于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因自身疾病或非工作原因死亡,与单位及相关社保机构既不构成工伤赔偿关系也不构成侵权赔偿关系,单位与相关主体并无承担赔偿的法定义务。因此,用“补偿”、“帮助”等显然更符合立法本意。
至于是否应该“补偿”、“帮助”,笔者建议适当的补偿是可以的。员工的死亡对其家庭在经济、精神上的打击都无疑是巨大的,这种时候,单位适当做出扶持,既符合道义也应证了法理,还防止了员工家属的上门“闹场”。
赔偿多少?钱由谁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资金的列支渠道则分两种情况:一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二是企业在职职工及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范围人员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所在企业支付。
律师简介:
罗羿,男,重庆大学法学学士,硕士研究生在读,律师实习证号:56971806110665。协助主办律师处理了多起民商事诉讼、刑事自诉案件,养成了不怕吃苦、对当事人尽心尽责的工作态度。在工作中注重将学术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积累了一定的执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