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分配——产品侵权中的关键点 李冰冰
一、典型案例简介:
2016年9月5日,某公司经营部向乙公司购买液压升降机一部,该液压升降机由甲公司制造,乙公司经销,甲公司负责对案涉液压升降机进行安装。姚某系某公司经营部员工,2017年6月1日,姚某在使用液压升降机时,因液压升降机突然从三楼降落至二楼,导致其跌落受伤,2018年7月4日,经司法鉴定,姚某被认定为十级伤残。2017年6月17日,某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维修保养合同。
姚某以乙公司作为产品的销售方,销售的产品存在严重的缺陷,致使姚某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202119.29元。
裁判要点: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要求产品的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瑕疵侵权责任的,应当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且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姚某虽然提供了证人证言,欲证明其系在正常使用液压升降机的过程中因案涉产品的缺陷或质量瑕疵问题导致本次事故发生,造成原告人身伤害的损害后果。
但是,在案件审理中,首先,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明案涉液压升降机存在产品缺陷或瑕疵的直接证据;其二,案涉液压升降机系特种设备,产品的使用需遵循一定的规程和细则,需要常态维护和保养方能保证其安全使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案涉液压升降机的日常使用和维护情况;其三,该案涉液压升降机已经进行了修理,现已不可能对事故产生原因进行鉴定。综上,原告对被告主张产品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律师分析: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产品侵权责任有二:其一,第四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二,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产品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侵权责任中最为关键的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因产品缺陷引起产品责任纠纷时,受害人应当举证产品存在缺陷、自身受到损害以及该损害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受害人不能完成举证责任,那么按照裁判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姚某就销售者乙公司提起了产品责任诉讼,主张案涉液压升降机存在产品缺陷。案件审理中,原告仅举证了证人证言、伤残等级鉴定、住院证明等证据,仅完成了对其损害后果的举证责任,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液压升降机存在产品缺陷,以及该产品缺陷导致其受损害的因果关系。被告乙公司举示了产品合格证,其在液压升降机操作场地显眼位置张贴了安全操作规程,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因此,最终法院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在原告姚某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判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师建议:
如发生产品瑕疵所致的侵权事故,受害者首先应报警进行事故备案,其次,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对事故产品是否存在瑕疵进行鉴定,以固定产品存在瑕疵的相关证据,否则,如无法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瑕疵,及该瑕疵与其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律师简介:
李冰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17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擅长于民法、商法等诉讼法律事务,曾参与土地征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侵权纠纷、离婚纠纷等案件,积累了相关的执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