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复婚协议书,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介绍:
张一和张二于2018年9月11日离婚。离婚时张二给张一出具复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张一只要好好工作,每月挣够9000元,张二便承诺一年内与张一复婚,如到期张二不履行复婚义务,张二需赔偿张一精神损失费80000元。
2019年11月,张一起诉到法院,主张自己已经达到了复婚协议书约定的要求,但张二并未同意复婚,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二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80000元。
张二主张,根据民法典合同法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以及违反公序良俗之合同属无效合同,本案中以复婚作为生效条件的合同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之原则,自签订之日起即为无效合同,并且张一并未因该合同受到任何损失,其诉求无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原则,男女双方结婚应当是双方完全自愿,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本案中被告张二虽然为张一出具了协议书,约定了复婚的条件及不履行复婚约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由于该约定违背了婚姻自由、结婚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该协议书属无效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张二也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故法院对张一以该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张二支付精神损失费8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张一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张二出具的复婚协议书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四十第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因此,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原则,男女结婚应当是双方完全自愿,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有关限制婚姻自由的约定违反婚姻自由等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协议。
律师提醒:
婚姻不可儿戏,结婚、离婚都要慎重。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婚姻是一辈子的责任,需要夫妻双方坚守和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