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同时达成抵押物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为保证其到期能实现债权,被告以自己的一套别墅作为抵押,并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以100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该别墅,被告于2016年5月6日前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日,原告向被告汇款94.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被告已收到原告支付的别墅转让款100万元,其中转账支付94.5万元,现金支付5.5万元。原、被告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应当偿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请,根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流押条款,即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本案中达成的抵押物的买卖协议就属于流押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约定了流押条款,抵押合同不一定无效,且抵押权依旧享有优先受偿还的权利。只不过该优先受偿指的不是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而是要经过拍卖变卖的正常程序的依法优先受偿。综上,流押条款无效,即抵押物买卖协议无效。
律师建议
当事人约定流抵条款,法律效果上,抵押人不负有抵押物所有权转移的义务,需要拍卖、折价或者变卖以实现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