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9年初夏,江某开越野车带着刘某等三名同事去安徽游玩。途中江某驾驶的越野车偏离路线,冲向了一旁的树林,翻车后坠入水库。除副驾驶位置一名同事幸免于难外,江某和刘某及另外一名同事全部身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江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刘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家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在内共计110万元的赔偿责任。庭审中,江某家属的代理人提出,江某出于好意带同事外出游玩,这是一起意外事故。“被告四人原本是多年的朋友,另外三人以江某买了新车为由,劝说江某开车自驾。江某碍于情面无法拒绝大家,所以开车带大家出去游玩。”
裁判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江某没有购买车上人员险,所以这些费用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江某家人提出愿意承担一定的补偿,但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这起案件在2020年曾两次开庭,双方争议较大。法官做了大量工作,原被告也考虑到两位死者生前是好友,同意进行调解。《民法典》实施后,2021年1月4日,法官向双方释明了《民法典》有关好意同乘的规定,经过协商,被告支付原告部分补偿,该案顺利调解结案。
律师分析
好意同乘,是指基于好意,一方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行为。同事之间,顺路无偿搭车上下班,朋友之间,无偿帮忙接送等情形在我们的生活中十分常见,这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是助人为乐。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未作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但是,好意同乘中的被搭乘人责任的减轻,不属于上述可以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法官多数情况下基于公序良俗、人性司法等价值的考量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民法典》出台后,有何变化?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第1217条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出事故,善意供乘人担责与否要看交通事故认定。如果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该机动车一方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车辆驾驶人应当担责,但其基于好意同乘的事由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但如果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能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该新增规定是为了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旨在互相帮助,应当积极倡导。
首先,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本意来看,机动车一方评价为物理上的强者,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一方、行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机动车之间的责任更为严格。而机动车一方内的驾驶人和乘车人之间,并非不对等关系,理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确定各自责任。若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由提供搭乘的驾驶人对搭乘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提供帮助的驾驶人科以重责,有违社会善良风俗和公平原则。
其次,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如果供乘人对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全部赔偿,不符合我国社会核心价值观。然而,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比如,不具备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免费搭乘他人造成损害的,不能减轻责任。
律师建议
作为驾驶人员来说,要将遵守交通法规放在一位,安全行车更重要;作为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