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8月,李某为9岁的儿子张某报名参加甲公司组织的夏令营活动,该活动为含住宿的封闭式夏令营活动,为期10天,床位为双层铁床,其中张某床位在第二层。活动期间,某日早晨,张某在起床时不慎从床上跌落至地面,后由甲公司及时将张某送往医院并通知李某。经医院X片显示,确认张某左手桡骨骨折,随后对张某采取石膏固定进行治疗,并在一个月后拆除石膏时再次通过X片显示,骨折处复位良好。医疗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甲公司先行垫付,并通过其购买的商业保险用于支付。
2020年6月,张某觉得左手不适,要求甲公司另行赔偿,协商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并于2020年10月经过司法鉴定,确认左腕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达到10级伤残。
通过庭上证据举示,张某从摔伤后至2020年10月期间,曾多次参加跆拳道等相关体育活动,因此甲公司认为张某未及时进行伤残鉴定,可能存在因其他剧烈运动造成伤势加重的情形,因此其10级伤残与在2019年8月从床上摔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争议焦点:
1、张某10级伤残是在2020年10月通过司法鉴定评定,与其2019年8月摔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甲公司对张某的摔伤是否存在过错,张某是否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法院判决:
摔伤事故发生时,张某年龄已超过8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上下高低床的行为已经具备相应能力,应当对从二层铁床上摔下的行为承担部分责任。而甲公司作为夏令营活动的组织者,虽然张某已经年满八岁,但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公司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安全教育,向包括张某在内的营员强调夏令营的注意事项,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但甲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已经对张某进行了相应安全教育,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张某受伤过经过及原因,认定张某承担40%的责任,甲公司承担60%的责任。
由于本案中,甲公司无证据证明张某伤残系由其他原因直接造成,且张某伤残部位与其2019年8月的受伤部位相吻合,应当由甲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并承担残疾赔偿金。
律师点评:
在侵权责任关系中,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侵权人举示侵犯发生的基本事实的相关证据,若被告方对此有异议,应当举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当然,应当注意的是,以下四种特殊侵权诉讼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应当由被告方举证证明不存在侵权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zhuanli引起的zhuanli侵权诉讼;2、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诉讼;3、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4、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本案中,还应提请大家留意的是,按照《民法总则》以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10岁调整为8岁,这也是本案中张某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