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公司不按合同约定装置空调,购车人可以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一赔三”吗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甲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花16万元购置了一台新车,按合同约定,该新车的空调是国外的某品牌,甲喜提爱车后3个月发现该车的空调是国内某品牌。于是甲找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讨说法,某汽车销售公司提出愿意为甲的爱车更换为某国外的品牌,并愿意赔偿损失5万元,甲不同意某销售公司的方案。遂于2018年9月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约定,空调是属于新车的选配装置之一,所有选配装置是整车的一部分,某汽车销售公司将装有国内某品牌空调的新车冒充装有国外某品牌空调的新车,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该行为属于欺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甲在判决生效的十日内将所购车辆返还给某汽车销售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判决生效的十日内向甲返还购车款16万元,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判决生效的十日内支付甲赔偿款48万元。某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消费者购买的是整车而非是车的某个装置或者配置,不能按照空调“退一赔三”,应当按照整车“退一赔三”,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