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前有一个重要的环节,那就是对房子土地进行评价。很多人不愿意拆迁是因为评价的时候有些问题没协商一致或许是被拆迁人觉得评价有误而不愿意拆迁。那么拆迁评价常见的违法问题有哪些呢?
一、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严重偏低
《北京市宅基地房子拆迁补偿规矩》第四条规则: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当地普通住宅辅导价-房子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顿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当地普通住宅辅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刻、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认。评价组织对当地普通住宅辅导价的确认未按照上述规则,参阅周边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严峻偏低,严峻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二、评价方法过错
《城市房子拆迁评价辅导定见》第十三条规则:市、县人民政府或许其授权的部门应当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时发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处、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子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十四条规则:拆迁评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许其授权部门定时发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子的房地产情况进行。
评价组织不选用市场价法评价,导致评价价严峻偏低。
三、未经实地勘察程序
依据《城市房子拆迁评价辅导定见》第十五条拆迁评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子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载,拍照反映被拆迁房子外观和内部情况的印象材料。实地查勘记载由实地查勘的评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但实践中,拆迁评价人员没有对房子进行实地查勘,拍照反映被拆迁房子外观和内部情况的印象材料。实地查勘记载也没有经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四、评价组织的选择违法
依据《城市房子拆迁评价辅导定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则,“拆迁评价组织的确认应当揭露、透明,采纳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法”。而实践中拆迁人却单独选取评价组织,未征求被拆迁人的任何定见,更未采纳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法,严峻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则。
五、评价组织没有给付完好的估量陈述
依据《房地产评价标准》第八节规则:评价陈述应做到下列几点:
1、全面性:应完好地反映评价所涉及的现实、推理进程和定论,
2、正文内容和附件材料应齐全,配套;第八节第二条规则:评价陈述应包括下列部分:
(1)封面;
(2)目录;
(3)致托付方函;
(4)评价师声明;
(5)评价的假设和约束条件;
(6)评价成果陈述;
(7)评价技能陈述;
(8)附件。
但是,实践中,评价组织只提供评价成果陈述,没有提供完好的评价陈述。这是严峻违法的。
六、拆迁评价陈述未依法送达
法律规则评价陈述应依法送达,一般是直接送达,被拆迁人拒收的话应留置送达,并有证明人员在场,且记载在案;特殊情况才邮递送达或公告送达。实践中拆迁人张贴于门的方法是违法的。
七、不依法出具分户评价陈述
法律规则拆迁区域一般应出具整体评价陈述和分户评价陈述,但实践中,一些拆迁人只出具整体评价陈述,却不出具分户评价陈述,这是严峻违法的。一些即便出具分户评价陈述,内容也极不完好,通常只有表格一张,极其简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