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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地外见义勇为,为制止犯罪而受伤 是否应视同工伤?

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地外见义勇为,为制止犯罪而受伤 是否应视同工伤?

发布日期:2019-03-04 作者: 点击:

  〔案情简介〕


  罗某系重庆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管公司”)保安,某一天上午8时30分许,罗某在“物管公司”服务的某小区上班时,突然听到小区外有人在大声呼喊“抢人哪”,罗某立即跑出小区外的公路上,拦住了抢劫者,在与之博斗中,不慎从路边堡坎摔下受伤。事后罗某要求“物管公司”按工伤处理,被拒绝。罗某随后向事发地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事发地“人社局”经审查后遂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物管公司不服,遂向上级“人社局”提出复议申请,被维持。“物管公司”仍然不服,向事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书》。


  〔本案争议集点〕


  罗某从事的保安工作,虽然在上班中却是在工作场所外见义勇为而受到违法犯罪的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因工受伤。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以罗某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虽然受伤不在其工作场地,但其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认定“视同工伤”。


  〔律师分析〕


  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正义行为的支持,彰显了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的法制精神,保障了劳动者参与对违法犯罪作斗争而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


  一、用工企业或单位均应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积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以此增强企业或单位的凝聚力。


  二、在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中增加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褒奖条款。以此体现企业或单位的社会责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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