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异于认购书内容。商品房买卖一般选用先签认购书后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法,从性质上讲商品房认购书属带未决条款的预定。由于合同首要条款现已确定,合同现已成立,对未决事项双方应继续谈判以签定本约。假如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与认购书条款不一致,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不合理,此时买方有权拒签,并要求返还定金。
(2)开发商未获得相关的批准、证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则对商品房预售限制了严格的条件,其间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预售的条件。假如开发商没有获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所签定的合同则没有法律效力,业主有权要求退房。
(3)按揭未获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了解与适用》第二十三条规则,因不行归责于买方的事由导致不能签定商品房担保借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方有权恳求解除合同。
(4)开发商单独改变规划。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假如开发商未经买方赞同单独改变朝向、面积、户型等规划、规划,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付出相应补偿金。
(5)先卖后抵、一房二卖或先抵后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了解与适用》第八条、第九条清晰规则,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子抵押给第三人,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子出卖给第三人的,或隐瞒所售房子现已抵押的现实,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或吊销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当不超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补偿。
(6)面积差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了解与适用》第十四条清晰规则,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子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好面积不符,合同对此有约好的,依约好处理;如无约好,则面积差错比绝对值超越3%,买受人有权恳求解除合同。
(7)质量瑕疵。假如房子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子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寓居使用,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损失。(8)拆迁补偿安顿房子。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子为拆迁补偿安顿房子现实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并可向出卖人主张不超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补偿。
(9)拖延交房。实践中,开发商一般经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好较低的交房条件(如交房条件不是获得竣工检验备案,而是单项检验合格等)进行躲避。
(10)逾期办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会对办证期限作出清晰约好,假如因开发商原因致使超越办证期限未获得房产证,买方有权选择退房并要求开发商付出补偿金。对此开发商一般经过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设定相当长的办证时刻(如签定本合同之日起500天)进行躲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