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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需要了解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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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需要了解哪些问题

发布日期:2019-02-15 作者: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月1日实施。《解释》完善了国家补偿作业机制,完善了国家补偿办案程序,一致了国家补偿司法尺度,对当时刑事补偿作业中的若干严重问题作出了回应。为精确了解和深化贯彻《解释》的根本精力及其首要内容,现就有关要点问题作一论述。 关于侵略人身权刑事补偿请求受理条件 依据国家补偿法第17条规矩,公民请求刑事补偿应当以“吊销案子、不申述或许判定宣告无罪中止追查刑事职责”为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补偿请求人是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之后才提出补偿请求,补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补偿委员会一般也要求补偿请求人提交司法机关吊销案子决议书、不申述决议书或许无罪判定书,才受理补偿请求。这可称之为受理刑事补偿请求的本质要件。对补偿请求人而言,则要依据中止追查刑事职责的相关法律文书,提出补偿请求才干取得受理。这可称之为受理刑事补偿请求的方法要件。 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不依法及时对案子作出中止追查刑事职责的结论,案子悬而不决,导致国家补偿程序因短缺方法要件而无法发动。为解决这一杰出问题,保证公民请求刑事补偿的程序性权力,《解释》第2条对“中止追查刑事职责”的内在与外延进行清晰,将6种特别景象认定为刑事补偿中的“中止追查刑事职责”。即办案机关决议对犯罪嫌疑人中止侦查的;革除、吊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拘捕办法后,办案机关超越一年未移送申述、作出不申述决议或许吊销案子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越一年未移送申述、作出不申述决议或许吊销案子的;检察院撤回申述超越30日未作出不申述决议的;法院决议按撤诉处理后超越30日,检察院未作出不申述决议的;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子自诉人撤诉的,或许法院决议对刑事自诉案子按撤诉处理的。 上述规矩完成了刑事补偿请求的受理从方法要件向本质要件的严重改变,不仅保证补偿请求人的补偿权力,防止“救济无门”,而且较好地解决了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补偿程序的衔接问题,能有效地规范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使用,将在必定程度上削减“疑罪从挂”侵略当事人权力的景象,使国家补偿法的权力救济保证功用得以发挥。关于侵略产业权刑事补偿的检查规模。 在第2条的基础上,《解释》第3条进一步清晰了侵略产业权的刑事补偿检查规模。依据刑事诉讼法,将7种侵略产业权的景象归入刑事补偿检查规模,确保产业权遭到损害的补偿请求人有权取得国家补偿。如该条规矩,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许拘捕办法,在革除、吊销强制办法或许强制办法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越一年未移送申述、作出不申述决议或许吊销案子的;未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许拘捕办法,立案后超越两年未移送申述、作出不申述决议或许吊销案子的;对收效裁决没有处理的产业,或许对该产业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等7种景象,且办案机关未依法革除查封、扣押、冻住等办法或返还产业的,归于侵略产业权的刑事补偿规模。适用《解释》第2条和第3条应当留意的问题。 适用《解释》第2条和第3条应当留意三个问题: 一是依据《解释》第2条和第3条规矩发动国家补偿程序,仅仅标明补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力得以完成,并不意味着必定给予国家补偿,是否能够取得补偿,还需要看立案后的实体性检查成果。


  二是依据这两条规矩发动国家补偿程序,尽管可能会给对刑事办案作业带来必定影响,但是能够起到保证权力和规范司法的作用。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规矩“一事不再理”准则,补偿请求人取得国家补偿后,发现新依据、契合追诉条件的,发现新的现实和首要依据的,依然能够重新发动追诉程序,重新追诉被作有罪处理的,对现已收取的国家补偿金依法应当追回。 三是依据这两条规矩,并不意味着补偿请求人能够直接到法院补偿委员会请求补偿。依照国家补偿法的规矩,补偿请求人首要必须向补偿义务机关提出补偿请求,补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议或许补偿请求人对其补偿决议不服的,能够请求上级检察院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议或复议请求人不服复议决议的,才干进入法院补偿委员会审理程序。关于违法刑事拘留的补偿规模


  《解释》第5条规矩了违法刑事拘留补偿,与国家补偿法第17条第1项的规矩保持一致。违法刑事拘留,包括违背拘留的条件、程序和时限适用拘留办法。违背刑事诉讼法规矩的拘留条件,是指违背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4款、第75条第2款、第80条、第163条等;违背刑事诉讼法规矩的拘留程序,是指违背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4条、第90条、第163条、第164条等。当然,违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规矩的拘留条件和程序也应归于违法刑事拘留。


  《解释》第5条第2款还对超期拘留的补偿期间作出规矩,清晰补偿起算点自拘留之日起算,而不是仅仅只补偿超期的天数。关于无罪拘押补偿的规模


  依据国家补偿法的规矩,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现已履行的,国家承当补偿职责。实践中存在数罪并罚的案子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建立、拘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定断定刑期的景象。从表面上看,该补偿请求人依然是罪犯,不契合无罪拘押补偿的条件。但实际上无罪拘押补偿是针对单个的犯罪现实是否建立而言的,在这种景象下,尽管被超期拘禁的公民并非彻底无罪,但因为其中的部分罪名现已不建立,仍应遵从无罪拘押补偿准则。《解释》规矩,公民对超期拘禁请求国家补偿的,应当决议予以补偿。关于免责条款的适用


  国家补偿法第19条规矩了国家不承当补偿职责的景象,但该条规矩较为准则,关于实践中怎么正确适用存在不同知道,有的补偿义务机关以此来规避补偿职责。《解释》对免责条款适用进行了限制。


  榜首,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矩不负刑事职责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3条第2款规矩不追查刑事职责的人被拘押,国家不承当补偿职责。但是,对申述后经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履行的,法院应当对该判定断定后继续拘禁期间侵略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景象予以补偿。


  第二,清晰免责条款适用的举证职责。即补偿义务机关以公民存在成心虚伪供述、伪造其他有罪依据或自伤、自残等行为为由,建议革除补偿职责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建立承当举证职责。比方,成心作虚伪供述的问题,不能把从前作过有罪供述,一概认定为成心作虚伪供述。只要查明行为人主观上的确出于成心,并作出了与客观真相不符的供述并导致被拘押或判处刑罚的,才干依法认定为成心作虚伪供述。关于特别景象下补偿义务机关的认定


  国家补偿法修改后,承当补偿职责的机关是比较清晰的,但因司法活动比较复杂,加之存在一些司法不规范的问题,导致知道上产生分歧。比方,公安机关对公民采纳拘留办法后,检察机关又采纳拘捕办法的,或许对公民采纳拘留和拘捕办法后,审判机关曾作出有罪判定的,在公民最终断定无罪的景象下,由谁作为补偿义务机关存在不同知道。再比方,依据国家补偿法第21条第4款规矩,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定的法院为补偿义务机关。但一些地方二审发回重审后,法院没有作出无罪判定,有些是检察机关撤回申述作不申述处理,还有些案子被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这类案子由哪个机关作为补偿义务机关,各地做法不一。


  为了方便补偿请求人请求刑事补偿,规范刑事补偿处理程序,依据国家补偿法中“补偿义务机关后置”准则,《解释》清晰了几种特别景象下的补偿义务机关:一是依据《解释》第11条规矩,对公民采纳拘留办法后又拘捕,国家承当补偿职责的,作出拘捕决议的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二是依据《解释》第12条第1款规矩,关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子,不管其后是作出无罪判定,仍是检察机关撤回申述作不申述决议,或许吊销案子的景象,均由作出一审有罪判定的法院作为补偿义务机关。三是依据第12条第2款规矩,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原收效判定的法院为补偿义务机关。实践中,发动审判监督程序后,对被告人无罪并不必定是改判确认,也可能是检察机关作出不申述决议或许撤诉等其他无罪处理方法。关于这些无罪景象,补偿义务机关都是作出原收效判定的法院。规矩上述第二、三种景象的理由,首要是以为该法院是以有罪方法作出过最终处理的国家机关。有关补偿项目的具体补偿规范


  在断定补偿规范方面,《解释》全方位学习了民事侵权的补偿规范,如医疗费补偿规范、护理费补偿规范、残疾日子辅助器具费补偿规范、误工削减的收入补偿规范、身体伤残补偿规范、抚养费补偿规范等。在产业损害补偿规范方面,学习了侵权职责法第19条“损害他人产业的,产业丢失依照丢失发作时的市场价格或许其他方法核算”的规矩。考虑到刑事补偿的特别情况,最大极限给予受害人以权力救济,关于抚养费补偿规范,规矩“能够断定抚养年限的,日子费可协商断定并一次性付出。不能断定抚养年限的,可依照二十年上限断定抚养年限并一次性付出日子费,被抚养人超越六十周岁的,年纪每增加一岁,抚养年限削减一年;被抚养人年纪超越断定抚养年限的,被抚养人可逐年收取日子费至死亡时止”;关于残疾补偿金规范,《解释》规矩:“有抚养义务的公民部分损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补偿金能够依据伤残等级并参阅被抚养人日子来源损失的情况进行断定,最高不超越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薪酬的二十倍。”


  此外,《解释》第20条规矩了利息补偿规范。国家补偿法第36条第7项规矩,“返还履行的罚款或许罚金、追缴或许没收的金钱,革除冻住的存款或许汇款的,应当付出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因为此条规矩较为准则,关于怎么断定“同期”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范均未予清晰,《解释》对此清晰规矩,利率参照补偿义务机关作出补偿决议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断定,不核算复利。计息期间自侵权行为发作时起算,至作出收效补偿决议时止;但在收效补偿决议作出前侵权行为中止的,核算至侵权行为中止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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