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评价活动,保证房子征收评价成果客观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子和用于产权互换房子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子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价成果进行复核评价和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房地产评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价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展开房子征收评价、判定作业,并对出具的评价、判定定见担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子征收评价、判定活动。与房子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逃避。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由被征收人在规则时间内洽谈选定;在规则时间内洽谈不成的,由房子征收部分经过安排被征收人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准则投票决议,或许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法断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不得采取投合征收当事人不妥要求、虚假宣传、歹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子征收评价事务。
第五条 同一征收项意图房子征收评价作业,准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承当。房子征收规模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一起承当。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承当的,应当一起洽谈断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安排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就评价目标、评价时点、价值内涵、评价根据、评价假定、评价准则、评价技能道路、评价办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价成果断定方法等进行沟通,统一规范。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选定或许断定后,一般由房子征收部分作为托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出具房子征收评价托付书,并与其签定房子征收评价托付合同。
房子征收评价托付书应当载明托付人的称号、托付的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的称号、评价意图、评价目标规模、评价要求以及托付日期等内容。
房子征收评价托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托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的根本情况;
(二)担任本评价项意图注册房地产评价师;
(三)评价意图、评价目标、评价时点等评价根本事项;
(四)托付人应供给的评价所需材料;
(五)评价过程中两边的权力和义务;
(六)评价费用及收取方法;
(七)评价陈述交给时间、方法;
(八)违约责任;
(九)处理争议的办法;
(十)其他需求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应当指派与房子征收评价项目作业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评价师展开评价作业。
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不得转让或许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子征收评价事务。
第八条 被征收房子价值评价意图应当表述为“为房子征收部分与被征收人断定被征收房子价值的补偿供给根据,评价被征收房子的价值”。
用于产权互换房子价值评价意图应当表述为“为房子征收部分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子价值与用于产权互换房子价值的差价供给根据,评价用于产权互换房子的价值”。
第九条 房子征收评价前,房子征收部分应当安排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子情况进行查询,明确评价目标。评价目标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拟。
房子征收部分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供给征收规模内房子情况,包含现已挂号的房子情况和未经挂号建筑的断定、处理成果情况。查询成果应当在房子征收规模内向被征收人发布。
关于现已挂号的房子,其性质、用处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子权属证书和房子挂号簿的记载为准;房子权属证书与房子挂号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根据证明房子挂号簿确有过错外,以房子挂号簿为准。关于未经挂号的建筑,应当依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断定、处理成果进行评价。
第十条 被征收房子价值评价时点为房子征收决议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互换房子价值评价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子价值评价时点一致。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子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子及其占用规模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买卖情况下,由了解情况的买卖两边以公正买卖方法在评价时点自愿进行买卖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子租借、典当、查封等要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借要素的影响,是指评价被征收房子无租约约束的价值;不考虑典当、查封要素的影响,是指评价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子已典当担保的债务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评价师对被征收房子进行实地查勘,查询被征收房子情况,拍照反映被征收房子内外部情况的相片等印象材料,做好实地查勘记载,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帮忙注册房地产评价师对被征收房子进行实地查勘,供给或许帮忙收集被征收房子价值评价所必需的情况和材料。
房子征收部分、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评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载上签字或许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载上签字或许盖章的,应当由房子征收部分、注册房地产评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价陈述中阐明。
第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评价师应当根据评价目标和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定开发法等评价办法进行适用性剖析后,选用其间一种或许多种办法对被征收房子价值进行评价。
被征收房子的相似房地产有买卖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价;被征收房子或许其相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价;被征收房子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定开发法评价。
可以一起选用两种以上评价办法评价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价办法评价,并对各种评价办法的测算成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剖析后,合理断定评价成果。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子价值评价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子的区位、用处、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子价值的要素。
被征收房子室内装饰装饰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洽谈断定;洽谈不成的,可以托付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经过评价断定。
第十五条 房子征收评价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钱银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应当依照房子征收评价托付书或许托付合同的约定,向房子征收部分供给分户的开始评价成果。分户的开始评价成果应当包含评价目标的构成及其根本情况和评价价值。房子征收部分应当将分户的开始评价成果在征收规模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评价师对分户的开始评价成果进行现场阐明解释。存在过错的,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 分户开始评价成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应当向房子征收部分供给托付评价规模内被征收房子的全体评价陈述和分户评价陈述。房子征收部分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价陈述。
全体评价陈述和分户评价陈述应当由担任房子征收评价项意图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评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公章。不得以印章替代签字。
第十八条 房子征收评价事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应当将评价陈述及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许房子征收部分对评价陈述有疑问的,出具评价陈述的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阐明。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许房子征收部分对评价成果有贰言的,应当自收到评价陈述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请求复核评价。
请求复核评价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提出书面复核评价请求,并指出评价陈述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价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评价成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价成果的,应当从头出具评价陈述;评价成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价请求人。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许房子征收部分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的复核成果有贰言的,应当自收到复核成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子所在地评价专家委员会请求判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贰言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第二十六条规则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分应当安排建立评价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做出的复核成果进行判定。
评价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评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评价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成果进行判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间房地产评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评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判定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请求判定评价陈述的评价程序、评价根据、评价假定、评价技能道路、评价办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价成果断定方法等评价技能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判定定见。
经评价专家委员会判定,评价陈述不存在技能问题的,应当保持评价陈述;评价陈述存在技能问题的,出具评价陈述的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应当改正过错,从头出具评价陈述。
第二十六条 房子征收评价判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应当依照评价专家委员会要求,就判定涉及的评价相关事宜进行阐明。需求对被征收房子进行实地查勘和查询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帮忙。
第二十七条 因房子征收评价、复核评价、判定作业需求查询被征收房子和用于产权互换房子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买卖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分及其他相关部分应当供给便利。
第二十八条 在房子征收评价过程中,房子征收部分或许被征收人不合作、不供给相关材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应当在评价陈述中阐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互换房子价格有特别规则外,应当以评价方法断定用于产权互换房子的市场价值。
第三十条 被征收房子的相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子的区位、用处、权力性质、层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许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子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子的相似房地产在评价时点的均匀买卖价格。断定被征收房子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要素。
第三十一条 房子征收评价、判定费用由托付人承当。但判定改变原评价成果的,判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承当。复核评价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承当。房子征收评价、判定费用依照政府价格主管部分规则的收费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房子征收评价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价安排和房地产评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房地产评价安排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评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则处分。违反规则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则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子拆迁评价指导定见》一起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实施前已依法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持续沿袭原有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