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令实务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困惑:有限职责公司注册本钱出资份额与股权份额二者到底是什么关系?有限职责公司注册本钱的缴付份额是否就是各股东的持股份额?尽管从法令理论的视点来看,出资份额与股权份额并不是等同关系,可是在实务中,工商局大多将出资份额等同于股权份额。以下的事例和文章为这个问题作出了较好的说明。
有限职责公司整体股东能够约好不按实践出资份额持有公司股权
——对一起有限职责公司股权承认胶葛案的解析
本案历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作出终审判定。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开创性地承认了有限职责公司股东“零”出资持有公司55%股权,建立了有限职责公司整体股东能够约好不按实践出资份额持有公司股权的司法判例,为有限职责公司股东扩大自治空间供给了判例依据。
基本案情
刘某与张某别离代表甲、乙方于2006年9月18日签定《协作建造某工程技术学院协议书》(以下简称“《9.18协议》”),约好两边协作建立科美教育咨询公司,并以公司名义与某大学协作建造和运作某工程技术学院。刘某一方以教育本钱 (包括教育资源整合与引进、教育运营与管理团队、教育项目的策划与施行等)占科美咨询公司70%的股份,张某一方以7000万元的资金投入占科美咨询公司30%的股份,公司注册本钱50万元。协议签署后10日内张某将500万元保证金打入科美咨询公司账户。《9.18协议》签定后,刘某、张某两边经过股权转让方式将科美咨询公司的股东改动为启迪公司、国华公司及豫信公司。
2006年10月26日国华公司、启迪公司与豫信公司三方签定《关于组成科美教育出资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以下简称“《10.26协议》”),约好三方协作组成科美出资公司出资教育办学项目,科美出资公司注册本钱1000万元,该1000万元的注册本钱悉数由国华公司担任投入,启迪公司、豫信公司以教育本钱 (包括教育资源整合与引进、教育运营与管理团队、教育项目的策划与施行等)作为协作的条件。《10.26协议》和科美出资公司的规章均约好(规则)科美出资公司股权依照国华公司30%、启迪公司55%、豫信公司15%的份额持有。协议签定后,国华公司向科美出资公司账户注资300万元,并经过启迪公司、豫信公司别离向科美出资公司账户注资550万元、150万元,经过验资。2006年10月31日科美咨询公司经工商挂号改动为科美出资公司,注册本钱由50万元改动为1000万元,股东由刘某、张某两边改动为国华公司、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经法院查明,国华公司经过启迪公司向科美出资公司账户注资550万元中的500万元系启迪公司从科美咨询公司账户中转入,该500万元系张某一方实行《9.18协议》的保证金。后科美出资公司运作进程中三方公司产生矛盾,国华公司申述到法院,恳求判令科美出资公司悉数股权归其一切。
材料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2011)民提字第6号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出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出资有限公司股权承认胶葛案民事判定书,本案经2012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
审判状况
本案历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作出终审判定。
一审法院以为启迪公司将500万元保证金从科美咨询公司账户打入启迪公司账户,又将该500万元打入科美出资公司账户作为验资资金,这种资金倒流再流回的做法有悖诚信,据此一审法院以为该500万元依法不该作为启迪公司的出资,而应断定为国华公司的出资,然后断定国华公司出资800万元。一审法院一起以为,国华公司、启迪公司与豫信公司关于启迪公司与豫信公司以教育本钱出资占科美出资公司70%股份的约好不契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关于非钱银出资规则的条件,也没有进行评价作价,该约好对当事人不具有法令约束力。最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定,承认了启迪公司50万元出资的合法性及豫信公司150万元出资的合法性,至于该两笔出资款系国华公司汇给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一审法院以为系属另一个法令关系进而不予在本案中审理。
启迪公司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9.18协议》和《10.26协议》的签定进程实质上是刘某将其把握的教育资源转换为启迪公司的资源作为出资,国华公司担任实质上的现金出资,违背了教育部2008年2月22日发布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社会组织或许个人首要使用资金、什物、土地使用权等参加办学”的规则,断定《9.18协议》无效,进而断定《10.26协议》也无效,一起断定国华公司代启迪公司出资的行为因违背法令而无效。可是二审法院在作出判定时,却又承认了一审判定对启迪公司占科美出资公司5%股份、豫信公司占科美出资公司15%股份的断定。二审法院保持一审法院的判定,驳回了启迪公司的上诉恳求。
启迪公司不服二审判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审理后以为,《9.18协议》和《10.26协议》系两个协议的签定主体和协作内容完全不同,两个协议互相独立,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前者系刘某、张某别离代表甲乙方签定的建立科美咨询公司以协作建某工程学院的协议书,而后者是启迪公司、国华公司、豫信公司三方以各自名义签定的关于组成科美出资公司的协议书,不能因《9.18协议》的效能而否定《10.26协议》的效能,本案是启迪公司、国华公司、豫信公司因实行《10.26协议》组成科美出资公司发生的胶葛。
最高人民法院以为,股东认缴的注册本钱是构成公司本钱的基础,但公司的有用运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而,在注册本钱契合法定要求的状况下,我国法令并未制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践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份额做出约好,这样的约好并不影响公司本钱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用完结,并非规避法令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一起最高人民法院以为,以启迪公司名义对科美出资公司的500万元出资开始是作为保证金打入科美咨询公司账户,并非注册资金,后转入启迪公司账户,又作为出资进入科美出资公司账户完结增资,其时各股东均未提出任何贰言,该500万元作为1000万元有用出资的组成部分,也属有用出资。依照《10.26协议》的约好,该500万元出资构成的股权应属于启迪公司。启迪公司作为科美出资公司的股东依照《10.26协议》和科美出资公司规章的约好持有的科美出资公司55%股权应当遭到法令的维护。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二审和一审判定,驳回了国华公司的诉讼恳求。至此,启迪公司“零”出资持有科美出资公司55%股权得到了司法的承认。
律师评析
一审法院以为启迪公司将500万元保证金从科美咨询公司账户打入启迪公司账户,又将该500万元打入科美出资公司账户作为验资资金,有悖诚信,一审法院没有经过全案情剖析,断定这种做法实践是国华公司知情而且认可的。这种资金倒流再流回的做法也是当事人为了完结出资验资、工商注册手续所需,而且该500万元系履约保证金而非注册本钱,所以这种资金倒流并不会导致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一审法院将该500万元出资款及其对应的持股份额判归国华公司一切的逻辑是:是谁付出的出资款,对应的持股份额便应归谁一切。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则的“股东能够用钱银出资,也能够用什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钱银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钱银产业作价出资”及“对作为出资的非钱银产业应当评价作价”,以及《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则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运营权或许设定担保的产业等作价出资”,是为防止公司股东认缴出资而不出资或出资不实,导致公司本钱不实。虚假出资导致公司本钱不实,不只公司利益遭到危害,公司本钱信用不足,也会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审法院以为启迪公司与豫信公司以教育本钱出资占科美出资公司70%股份因违背《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则无效,原因在于一审法院没有认识到当事人并非没有出资,而是就出资义务进行了分配,国华公司承当了启迪公司的出资,启迪公司以其他资源作为与国华公司协作的条件,系争案子并没有出资不充分的状况,不该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则。
只需当事人认缴的出资金额全额到位,公司利益不会遭到危害,至于出资款是从谁的账户里出,应在所不问,能够留给当事人自己决议,当事人才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决断者。只需当事人认缴的出资悉数到位了,公司也本钱充分了,公司本钱对外担保功用完结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不会遭到危害,第三人(包括司法机关)就不该苛责当事人必定要自己出对应于自己持股份额的出资款。是否按实践出资状况持股,应留给当事人自行约好,是公司股东自治的范畴,只需其意思表明真实,且没有损害别人权力,又没有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便应得到法令的尊重。一审法院将涉案500万元出资款及其对应的持股份额判归国华公司一切,侵犯了公司股东的自治空间。当然,话说回来,系争案子尽管出资义务由国华公司承当,启迪公司与豫信公司参加组成科美出资公司并非没有对价,其对价在三方签定的出资协议中约好的“教育本钱”,如启迪公司与豫信公司没有实行(或不完全实行,瑕疵实行)三方出资协议的该项约好,必定要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除非国华公司不予追究。依照一审法院的判定逻辑,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两笔出资款系国华公司汇付,系争案子结案后,三方公司恐怕还要再打两场诉讼解决该50万和150万两笔出资款的承当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的整体股东能够约好不按出资份额分取盈利,以及在公司新增本钱时不按出资份额优先认缴出资,而对于有限职责公司的整体股东是否能够约好不按出资份额持有公司股权,则付之阙如,未予规则。在民商事法令范畴,所谓“法不制止即可行” ,已然法令没有制止,那么在不损害其别人权益,又没有违背法令制止性规则的状况下,有限职责公司的整体股东应该能够约好不按出资份额持有公司股权。
对于二审判定。笔者以为,二审法院犯了一个严重的过错,适用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则对系争《9.18协议》和《10.26协议》的法令效能进行断定。首先,教育部该规则系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不是评价合同法令效能的法令依据,只要违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的法令及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才干断定合同无效;其次,教育部该规则系为标准一般高等学校与社会组织或许个人协作举行独立学院活动而拟定,而系争案子是三方当事人因科美咨询公司增资、改动引起的公司股权胶葛(亦即因实行《关于组成科美教育出资有限公司出资协议》引起的科美出资公司股权胶葛案),尽管科美咨询公司(科美出资公司)系为协作组成独立学院而建立,但系争案子不在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如果因科美出资公司参加出资组成独立学院引起的合同胶葛或许股权胶葛,才干够参阅适用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进行裁判,即使如此,也应该只是参照适用,而不能直接适用该部门规章作为否定合同效能的依据。
别的,二审法院断定《9.18协议》和《10.26协议》无效的一起断定国华公司代启迪公司出资的行为因违背法令而无效,一起,二审法院却又保持了一审判定对启迪公司占科美出资公司5%股份、豫信公司占科美出资公司15%股份的断定,显然自相矛盾。已然系争《9.18协议》和《10.26协议》无效,国华公司代启迪公司出资的行为也无效,依照二审法院的这个裁判逻辑,那么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不该获得科美出资公司股权才是,已然如此,二审法院断定启迪公司获得科美出资公司 5%股份、豫信公司获得科美出资公司15%股份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呢,令人费解。
还有,二审法院断定在《10.26协议》中,由《9.18协议》中约好的教育资源出资转换为现金,两份协议的签定进程实质上是刘某将其把握的教育资源转换为启迪公司的资源作为出资,国华公司担任实质上的现金出资。在断定启迪公司出资不实这一点上,这其实也是一审法院的观念。断定启迪公司以教育资源出资,二审法院结合本案案情进一步引出了建立独立学院的出资方式问题,比一审法院走得更远。一起,二审法院的该项断定实质上是将系争《9.18协议》和《10.26协议》作为一个不可分的整体,一审法院乃至直接断定“实践上前后两份协议的当事人身份具有高度关联性,并无质的改动”,将两份协议进行混淆,将两份协议的当事人品格进行混淆,这无疑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及公司法令主体的独立性这两大法令准则,由于咱们看到,系争《9.18协议》的签约主体是几个自然人,而《10.26协议》的签约主体是三方公司,《9.18协议》的内容是合同当事人建立科美咨询公司以协作建造珠海分校工程学院,而《10.26协议》的内容是组成科美出资公司(亦即对科美咨询公司进行增资、重组),最高人民法院终究仅以为两个协议在签定动机上有必定的联系,并断定两个协议互相独立,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进而推翻了二审法院的司法断定。
最后,二审法院保持一审法院的判定,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二审法院承认了一审法院的司法观念,即断定系争案子启迪公司出资不实。依据本文前面的剖析,该断定属于定性过错。终究一、二审法院的判定经最高人民法院纠正,最高人民法院不只推翻了一、二审法院对系争案子的过错定性,还建立了有限职责公司整体股东能够约好不按实践出资份额持有公司股权的司法观念。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该案建立的这一项司法判例,能够说是填补了一项法令漏洞,不只能够辅导司法实践,一起势必会对商业出资实践产生积极、重要的辅导作用。
股权份额
我国《公司法》呈现“股权”一词的仅在第三章“有限职责公司的股权转让”,其他章节并未见“股权”字样,而且《公司法》全文中不见“股权份额”字样,“持股份额”的字样及其意思相同的表达仅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则中呈现。可是《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等于间接承认了股权份额一说,这也应该是咱们常说的有限职责公司“股权份额”、“持股份额”的法令依据。
与“股权”一词比较,“出资份额”在有限职责公司建立和治理、股权转让、闭幕与清算等章节均有呈现,依据《公司法》的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的相关股东权力是依据股东出资份额行使的,比方《公司法》三十五条规则“股东依照实缴的出资份额分取盈利;公司新增本钱时,股东有权优先依照实缴的出资份额认缴出资”、与“股权”一词比较,“出资份额”在有限职责公司建立和治理、股权转让、闭幕与清算等章节均有呈现,依据《公司法》的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的相关股东权力是依据股东出资份额行使的,比方《公司法》三十五条规则“股东依照实缴的出资份额分取盈利;公司新增本钱时,股东有权优先依照实缴的出资份额认缴出资”、第四十三条规则“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照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第七十二条规则“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断定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榜首百八十七条规则“公司产业在别离付出清算费用、职工的薪酬、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下产业,有限职责公司依照股东的出资份额分配”,可是一起,《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则“整体股东约好不依照出资份额分取盈利或许不依照出资份额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则“公司规章另有规则的除外”、第七十二条规则“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则的,从其规则”;至于《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七条公司剩下产业分配没有留给公司整体股东或公司规章自治,恐怕是一项法令漏洞,其法理与本文主题有限职责整体股东能够约好不按实践出资份额持有公司股权相同,而且依据《公司法》的规则分取公司盈利能够自治,分配公司剩下产业没有理由不能够自治。
结合以上的梳理,有限职责公司整体股东能够约好股东依照持股份额分取盈利,公司新增本钱时依照持股份额认缴出资,有限职责公司规章能够规则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照持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有限职责公司规章能够规则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依照转让时各自的持股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及待转让股权价值评价办法,依照本文的观念,乃至有限职责公司整体股东能够约好公司剩下产业依照股东持股份额分配,等等。这就是有限职责公司整体股东能够约好不按实践出资份额持有公司股权的法令含义所在,也正是《公司法》留下的公司自治空间。可是要指出的是,即使有限职责公司整体股东约好了不按实践出资份额持有公司股权,可是没有施行公司自治的行为,比方整体股东没有约好股东依照持股份额分取盈利,公司规章没有规则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照持股份额行使表决权等,则仍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则依据出资份额行使相关股东权力。
现实困境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承认有限职责公司整体股东能够约好不按实践出资份额持有公司股权,可是在公司建立进行工商注册挂号时,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然是依照股东认缴的出资与持股份额共同的准则进行挂号。笔者操作这样的出资事例时,曾与工商部门沟通这个问题,该工商部门企业注册科答复称股东认缴的出资与持股份额必须共同,乃至过错地将股东出资份额与持股份额两个法令概念混为一谈。
如果不能直接依照有限职责公司整体股东的约好,股东必须按其持有的股权份额进行认缴出资挂号,公司规章载明的认缴出资金额必须与其持股份额共同,那么公司股东在出资时就得像本文介绍的系争案子那样,由多出资的股东将出资金额转到少出资的股东账户,再由该股东账户转到公司验资账户经过验资。一起整体股东签定一份协议,约好股东不按实践出资份额持有公司股权,以及对前述出资方式及其职责承当进行约好,这无疑给当事人带来不便,不只简单产生胶葛,还会带来许多法令危险。为操作一件合法的事项,因行政管理程序通不过而不得不绕这么多弯路,公司股东自治权不只没有得到尊重,还平添了许多法令上的危险,谁之过?
已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建立了有限职责公司整体股东能够约好不按实践出资份额持有公司股权的司法判例,在公司注册本钱足额出资且不违背法令规则的状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应该依据整体股东的约好为有限职责公司股东办理不按实践出资份额持有公司股权的挂号。本文呼吁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为有限职责公司整体股东不按实践出资份额持有公司股权的工商挂号打开方便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