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杨某和李某注册了丰原商贸有限公司,并找到了垫资公司进行垫资验资,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杨某占有55%的股权,李某占有45%的股权。其后因为公司经营理念发生问题,李某决定退出,由于当时丰原公司的运营均是杨某垫付的费用且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垫资验资完成了。双方达成口头约定李某无偿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杨某并配合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后双方约定时间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在变更工商的几个月后,杨某收到法院传票,李某以双方在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由起诉杨某支付股权转让款项900万元。而杨某辩称双方约定是0元进行转让的,而工商局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模版协议不能低于注册金的价格进行折价转让,所以双方是按照注册资本金的数额来填写转让款项的,但实际双方的真实意思是无偿转让。但法院最终没有采纳杨某的抗辩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1、从法院判决的观点来说没有太大问题,杨某不能进行举证证明双方确实是进行零元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而李某手握最有利的书面证据能证明双方的转让价款和支付时间,从而使得李某获得了胜诉。
2、杨某和李某如果是以零元进行转让股权,在工商局不能填写注册金以下打折价款进行转让的时候,杨某应当提出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使得确认工商局所签订的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这个案子最终还是出现了逆转性的突破口,李某之所以当初愿意零元无偿转让给杨某股权,是因为当时李某并未对公司进行实际投资,李某当初的注册资本是找的垫资公司来验资的,验资完成后又进行了转出,这是明显的抽逃出资。杨某遂在另案以丰原公司的名义起诉了李某抽逃出资,要求李某将抽逃的900万元出资补足回来,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从而杨某间接的避免了自己的损失。这个案子虽然最后有惊无险,但是从一个方面也告诉提醒我们在股权转让中不要过分依赖行政机关提供的相应版本或文书,一定要聘请专业律师来拟定相应合同版本,保障双方的真实意思,从而达到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