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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要如何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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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要如何进行保护?

发布日期:2018-12-12 作者: 点击: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随着计算机的被广泛运用和日益普及,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达和运用中发生的利益联系就越显得重要,而不断增多的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 使得维护计算机软件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话题。怎样运用法令手段维护计算机软件,成为立法者、执法者及法学研讨的重要课题。


  一、计算机软件获得著作权维护的可行性


  作为著作权维护客体一般应一起具有至少三个条件,才干获得著作权的维护。这三个条件是:1作为著作权的维护客体有必要具有独创性,即作者的创作是自己独立智力和技巧性劳动的成果,而非剽窃或许抄袭别人的劳动成果;2 作为著作权维护的客体有必要具有有形性,即有必要以某种有形方法表现出来,能为人们直接或间接所感知。如著作还停留在无形的思维境界,则无法成为著作权维护的客体;3 作为著作权的维护客体有必要具有可仿制性。即能够以印刷、复印、描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办法将著作制造一份或许数份。应当说凡具有以上三个条件的著作,就能够成为著作权维护的客体。另外,从著作权维护的角度讲,著作权维护的只是客体的表现方法,即著作的言语、构思及现实安排次序。客体的内容,即著作所叙说的现实本身,则不是著作权维护的方针。计算机软件要获得著作权的维护,成为著作权的维护客体,也应具有著作权的客体的一般条件和特征。计算机软件的独创性首要表现在软件开发者在开发进程中所表现的技巧的异乎寻常和共同的表现思维,其有形性则首要表现在软件只有固定在磁盘上才或许被感知,其可仿制性即将一个软件转载于另一个有形物体上既便利,又无需特别的设备,只要在一般的微机上就能够完成。就其维护特征而言对软件的维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维、概念、原理、算法、处理进程和运转办法上,正契合著作权维护方法,不维护内容的维护特征。可见,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的客体是成立的,获得著作权的维护是可行的。可是,计算机软件毕竟与著作权的一般维护客体,即文学的、艺术的和科学的著作不能同等,其特别性又是著作权维护计算机软件中不行忽视的问题。要切实使得计算机软件获得著作权维护,既要考虑到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维护客体的一般特征,又要高度重视计算机软件本身所表现出的特别性。计算机软件具有非常的有用性,它的运用能够发生可观的有用价值,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而重复开发是计算机软件差异一般著作的又一特征。在同一软件进步一步的开发利用,不断进行修改,就会使原有的软件获得新的运用价值。一起应当注意到计算机软件相对著作权维护的其他著作具有更强的可仿制性、可改编性及因为计算机科学的日新月异致使计算机软件的运用寿命短的特征。也正是因为计算机软件具有上述有用性质,能够重复开发的特征,才使得开发者情愿投巨资开发新的计算机软件以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而计算机软件的易仿制、易改编和寿命短的特色,又或许使得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所投巨资和劳动成果轻而易举地被别人窍取。然后要求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供给比其他著作愈加严厉的维护,对侵略计算机软件著件权的行为采纳愈加严厉的制裁办法。在研讨计算机软件获得著作权维护可行性的一起,咱们不妨探讨一下计算机软件获得其他法令维护的或许性,以寻求维护计算机软件的最佳法令办法和途径。综观现在世界各国对计算机软件的维护,首要经过zhuanli法、著作权法、商业隐秘维护法。zhuanli法维护计算机软件涉及的首要问题是软件是否是创造,是否具有创造所应具有的新颖性、有用性和先进性。咱们认为计算机软件更近似于揭示自然界客观存在和自然规律的发现,并非是创造史无前例的创造。计算机软件获得著作权维护尽管也要求其独创性,但与zhuanli创造的新颖性相比较,要求明显要低的多,获得维护的或许性和时机就大的多。zhuanli权具有肯定的排他性,相同的创造,一个创造者申请了zhuanli,便扫除了别人获得zhuanli权的或许性。但如果两个以上的开发者开发出内容相同,而方法各异的计算机软件,两个开发者就都或许成为该软件的著作权人。在内容和方法的联系上,zhuanli法和著作权法各负着不同的职责。著作权只维护方法,不维护内容,而zhuanli权则更注重于内容,方规律次之。从计算机软件不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先进性的特色而言,对计算机软件供给方法维护要比内容维护含义大的多。何况软件的某些内容,如算法、概念等从根本上就非zhuanli权维护的客体。一些国家彻底把计算机软件扫除在zhuanli法的维护客体之外,正是依据以上原因。所以,就zhuanli法与著作权法比较而言,著作权维护计算机软件更具可行性。商业隐秘维护法维护的方针是商业的隐秘, 这种维护方法只限于那些于商业隐秘相关的软件,绝大大都软件并不涉及商业隐秘问题。并且人们怀疑法令能在多大程度上供给对这种隐秘的维护。就商业隐秘维护的目的而言,维护的目的在于独占或许独占某种商业隐秘,防止隐秘为别人所知。而著作权维护计算机软件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而更着眼于鼓励软件的开发和流通,促进计算机运用作业的开展。尽管绝大大都计算机软件得不到商业隐秘法的维护,但如该软件涉及商业隐秘,在获得著作权维护的一起,不排挤一起获得商业隐秘法的维护。计算机软件的法令维护除以上三种首要方法之外,单个国家还选用合同法、半导体芯片维护法等法令方法对软件予以维护,企图使计算机软件获得愈加广泛的、更为严密的法令维护。但实践证明,这几种维护办法均不能获得满意的作用, 有时甚至还会影响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维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探讨维护计算机软件的法令途径上也作了很多作业,先后拟定了《维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和《计算机软件维护条约》,但因为它集中反映了计算机软件兴旺国和出口国的要求,未能充沛顾及计算机软件的开展水平很不平衡和开展我国家的实际状况,尽管这些世界立法统筹了zhuanli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业隐秘法的特色,但各国在国内立法中所选用的却极为有限。可是维护计算机软件已被大大都国家重视,各国依据自己的国情,加强了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维护的国内立法。1972年菲律宾在其著作权法中,首先把计算机软件明文列为著作中的一项,即著作权维护客体的一类。随后,美国、匈牙利、澳大利亚、法国、英国、德国、日本、印度、智利、新加坡、韩国等38个国家和地区先后把计算机软件列入著作权的客体。一些国家尽管未明确以成文法的方法规则著作权维护计算机软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判例法也为计算机软件供给了著作权维护。著作权法是大都现已维护计算机软件国家所选用的办法,是公认的维护计算机软件的最适合的法令手段。


  二、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维护及其特色


  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维护的立法作业起步较晚,立法经验少,加之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产业相对比较落后,给立法作业带来了不少困难。可是,也正因为咱们起步晚,其他国家在计算机软件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又可供咱们在拟定我国软件维护法时予以学习,使得咱们起点高,不走弯路或许少走弯路。所以,咱们一开始就把计算机软件列为著作权法维护的方针,而不是挑选其他法令对计算机软件予以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明文把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维护著作的一项。1991年6月在此基础上颁布了《计算机软件维护法令》,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维护问题作了全面、系统且操作性强的规则,我国维护计算机软件的法令正式诞生,我国维护知识产权的法令体系走向完备化。因为我国计算机产业的相对落后,不能代表计算机软件开展的世界水平,所在在拟定上述法令时,立法者从我国的国情动身,更着眼于与世界维护计算机软件同步、与世界维护接轨和一体化。1980年12月美国国会经过修订1976 年著作权法修正案,正式把计算机软件列入著作权维护的客体。除原则规则为直接或间接用于计算机以获得必定成果的一组句子或指令,以此作为对计算机程序的注释,经过法院判例的补充把软件受维护的规模具体规则为:用回标代码表达的程序、固定在相关半软件上的程序、系统程序和运用程序。但美国著作权法第102条明文规则:“著作权维护不能延及表现著作中的思维、步骤、进程、系统、操作办法、概念、原则或许发现。”我国计算机软件维护法令在划定软件维护规模时明文规则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都是著作权维护的方针。计算机程序包含源程序和方针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方针文本视为同一著作。文档则包含用自然言语或许方法化言语所统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规划、功用规格、开发状况、测验成果及运用办法,如程序规划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一起规则对软件的维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维、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进程和运转办法。我国对软件的维护规模和美王法令对软件规模的规则基本一致,甚至还要广些。其次,在软件著作权人所享权力的内容上,美王法令规则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仿制权、演绎权、宣布权、转让权、传达权、扮演权、展现权等,我国软件著作权人除享有以上财产权力之外,还享有软件开发者的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力以及在软件署名的权力。这种差异首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在立法观念上认为著作权是个人财产,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房屋、轿车等财产没有什么不同,故在美王法令中没有规则软件著作权人的身份权和软件的不行侵略的人身权。我国在传统中尊重软件著作权人的精力权力。在对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力约束上,我国有关软件的法规除规则精力权力不受约束外,约束规模与美王法也大致相同。再其次,在著作权的获得上,我国软件立法采纳各国一致的登记制。在维护期限上我国把软件著作权的维护期定为25 年,可申请续展25 年,但最长不超过50年,这不同于著作权的一般客体的维护期为作者毕生及死亡后50年的规则,其原因首要是考虑到软件寿命短的特色。美王规律把软件维护期定为作者毕生加身后50年,作者难以定的,自宣布之日起75年,宣布日无法确定的,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00年。明显,美国的立法者出于给予软件著作权更长的维护期的动机,无疑希望是好的,但不适合软件本身的特色,相比较而言, 我国软件立法的维护期更具可行性。最终,在侵权与救助方面我国软件法尽管也列举了侵略软件著作权人的种种表现方法,在救助上也规则了分别不同状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以至于对侵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查刑事责任(我国已拟定了这方面的法令) ,但比较美王法的侵权救助,美王法的确有其独到之处和很强的可操作性。如法院判决败诉方付出胜诉方的悉数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刑事处罚能够判处2500美元至5万美元罚金或一至二年监禁,或许二者并罚等, 无疑可供我国立法者予以学习和参考。由此可见,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立法是在学习外国立法的成功经验上开展起来的,是充沛考虑到我国甚至世界各国的软件著作权的利益的。随着计算机浪潮在世界规模的掀起,一个维护计算机软件多元化、多层次的法令维护体系必将构成,而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维护也必将愈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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